为保障燃气具消费者和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您正在生产或销售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具配件以及商用燃气具,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生产者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燃气具及配件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其中,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生产单位应及时办理CCC认证,并严格按照认证要求组织生产,严禁违法出厂销售未获CCC认证或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二、销售者应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燃气具销售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索票索证工作,确保所销售的产品渠道正规、来源可溯。对在售产品要重点自查关键项目:
三、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规定》要求,CCC产品(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生产销售单位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橡胶和塑料燃气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四、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