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欢)将管道燃气纳入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在市区进行挖掘施工作业前应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走向和分布情况……近日,惠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逐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共安全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明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实际上,早在2005年惠州就发布了《关于逐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简称《通知》),但由于时间久远,很多情况出现变化,部分规定不再适用。为此,此次重新修订的《意见》提出了更多详细要求。
与此前的《通知》不一样的是,此次《意见》提出,在管道燃气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尚在小区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应进行整改,使用管道燃气。
对于保证管道燃气的安全,《意见》也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区进行挖掘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走向和分布情况。
同时,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本区域内燃气管道的资料。对于可能会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必须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到现场指导施工,共同制定管道燃气施工保护方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
此外,其中也对管道燃气企业提出了新规定,要求加强完善管道燃气设施标识系统,使标识系统更清晰、更易于识别。
据了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二次施工,维护城市道路,美化居住环境,提高城镇燃气气化率,确保公共安全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惠州市政府此前就已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将管道燃气工程纳入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配套建设。此次的《意见》对此予以了重申。
其中再次强调,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必须将管道燃气纳入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代表着,建新的商品房若没通管道燃气,就不能先进行验收。
同时,《意见》要求,市区规划区内管道燃气工程须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按国家建筑规划设计、实施工程技术相关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与施工规范监督实施,并将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
为保证用户安全,其中还提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应提醒用户进行整改,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意见》适用于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其他县可参照执行有关法律法规。